偷拍女高中生如廁...男大生誤觸閃光燈露餡 法官這原因給予緩刑
吳姓男大生2年前跑到台南某高中女廁內,持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因他調整亮度時誤觸閃光燈,女學生當場發現而未遂,經警循線持搜索票到他的宿舍搜索,在手機內發現有185名女子如廁偷拍影片,他認罪且以10萬元和解,法官考量他仍在學中且持續接受治療,給予緩刑機會。
台南地院認他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判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3年內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每次2小時性平教育課程3場次。
檢警調查,吳於2023年10月21日下午1時10分至20分間,在該所高中2樓第3間廁所內,手持手機自廁所擋板下方伸出朝馬桶方向偷拍,為女學生當場發現而未遂,立刻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廁所外及周遭路段監視器影像畫面,同年12月19日8時許,持搜索票前往他的宿舍搜索,發現手機、記憶卡內存有185名不詳女性如廁過程影片。
他坦承犯行外,去年9月間與女學生及家長成立和解,支付10萬元賠償金,由家長代理女兒撤告,不願意追究刑事責任。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經查,吳以手機錄影功能,由廁所門縫下往上攝錄女學生如廁時身體隱私部位,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自屬於刑法中所指的性影像。吳所為是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
合議庭也考量,吳因在調整亮度時誤觸閃光燈,被女學生發現,即將手機收回,最終未攝得其性影像而未遂,且其所生危害既較既遂犯輕,依相關規定減輕其刑。
同時,吳雖屬未遂犯,但經依法減輕其刑後,最低尚需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法定刑度不輕,而吳行為時為就學中大學生,犯後始終自白犯行、已支付賠償金,本案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為之,手段尚屬平和,依其情節,認若處法定最低刑度,在客觀上猶嫌過重,仍有情輕法重之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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