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氛罐砸死女友還帶她5歲女挖坑埋屍判13年 檢察官、凶手上訴都遭駁
工人王文億去年8月27日清晨與鍾姓同居女友口角,拿玻璃香氛罐砸死對方,事後還帶著她女兒協助塞桶載去山區埋,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依傷害致人於死、遺棄屍體等罪判王13年徒刑。檢察官與王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裁量未逾外部界限,今判上訴駁回。
高院指出,檢察官上訴指量刑太輕、清洗血跡部分未詳查,但一審時王認罪,國民法官庭也已釐清所疑,亦按照檢察官就傷害致人於死部分求刑11年處斷;王主張應減刑,此部分一審也已納入考量,因此駁回雙方上訴。
王文億(23歲)與帶著5歲女兒生活的鍾姓女子(26歲)為情侶,3口與許姓、邱姓友人共同在桃園市八德區租屋。2024年8月27日清晨6點,王與鍾女因女童照顧、教育及家庭開支等問題齟齬,並在臥房浴室打了起來。王拿浴室內的玻璃製香氛罐敲擊鍾女右額及鼻梁,鍾女右額部挫傷合併撕裂傷及鼻梁開放性骨折,並因頭部外傷導致創傷性腦損傷死亡。
1小時後,王確認鍾女已無呼吸心跳,為避免命案曝光,他帶著不知情女童,一起將裝有屍體的橘色大塑膠桶移到地下停車場內的白色賓士雙門跑車右前座,當天上午10點19分駕車載至龜山區樹人路200巷偏僻處挖坑洞,將鍾女遺體埋入遺棄,直到午後1點完工離去。
案發後,王文億被同居友人追問鍾女去處,連爸爸也出面勸說,同年月29日凌晨0點34分他到中壢分局自首,警方上午10點40分在棄屍地點挖出鍾女遺體。
桃園地院審理期間,王文億承認犯案,加上檢察官提出現場調查、鑑識報告、證人供詞等各種證據,足以佐證王把屍體藏起來是為了不讓人發現他犯案,一審認定他犯傷害致死、遺棄屍體2罪。
桃院國民法官認為王漠視法律使鍾女喪命,犯罪情節重大,且為掩飾罪行,竟埋藏屍體,行徑極其惡劣,但他事後主動自首,賠償60萬元,顯示有一定程度的悔意,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11年、遺棄屍體罪判2年10月,應執行1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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