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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蘇姓男大生以INSTAGRAM帳號,連續三個月向未滿14歲女網友遊說,主動拍裸露身體及私密處影片供他觀賞,少女父親偶然驚見這些性影像,氣得提告桃園地院審結,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20萬元,提供80小時公益勞務。

起訴指出,21歲蘇男明知女網友未滿14歲,仍基於拍攝少年性影像犯意,於2023年10月至12月間,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的帳號與少女網友聯繫,經詢問並取得少女同意後,由少女自行陸續拍攝裸露胸部、下體性影像,再傳送給蘇男觀看;案經少女父親報警處理。

蘇男於警詢、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被害人少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少女父親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警方扣案清單、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蘇男IG資料、帳號申請人等卷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審理時,合議庭根據蘇男與少女對話紀錄顯示,雖然被告傳送「那我要看你的奶」、「太久沒看了啦」、「我要看!拜託」、「能拍就多拍點」、「好久沒看了」等語,認為這些詞彙僅是單純請求或徵求,並未達到積極勸誘、介入或以好處利益引誘的「積極介入、加工」程度。

檢方原以刑期較重的「引誘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起訴,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行為屬於「告知後同意」的範疇 ,判定應依刑度較輕的「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論處,因此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合議庭認為被告的犯行侵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雖未能與提告的少女父親達成和解,但被告已提出支票,表示願意賠償15萬元,展現積極悔過之意。

考量被告無前科紀錄,目前大學就學中,若立即入監服刑,可能導致人生發展中斷,且被告持續接受心理諮商矯正偏差觀念,年輕無前科,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能促使悔過,於是宣告緩刑,同時裁定,沒收被告使用的手機及相關性影像檔案,防止再度流通。

北市男大生2023年10月至12月間,頻頻遊說IG認識的少女網友拍裸體影片給他觀賞,後經少女父親發現提告,桃園地院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20萬元,提供80小時公益勞務。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北市男大生2023年10月至12月間,頻頻遊說IG認識的少女網友拍裸體影片給他觀賞,後經少女父親發現提告,桃園地院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20萬元,提供80小時公益勞務。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提告 桃園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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