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女陷加密貨幣詐騙 向人頭戶索償388.5萬 法官判只需賠2%理由曝
台中市黃姓女子去年初誤信加密貨幣投資騙局,先匯款8萬5000元到歹徒指定的帳戶內,隨後又面交380萬元給歹徒,後續要出金時,才發現被騙報警,檢警查出轉帳的人頭帳戶是由蔡姓女子所提供,贓款匯入蔡女帳戶後,蔡女再購買泰達幣轉入歹徒的電子錢包,獲利1萬7000元,黃女向蔡女求償388萬5000元,一審認定,黃女面交380萬元給歹徒,無證據證明蔡女參與,判蔡女只需賠8萬5000元,約占求償金額的2%,可上訴。
判決指出,綽號「秦幣」等人組成的詐騙集團在去年3月間,與台中市黃姓女子聯繫,以投資加密貨幣為話術,騙到黃女在同年2月3日、4日分別匯款4萬元、4萬5000元,到歹徒指定的銀行帳戶內,黃女後續又再依歹徒指示,面交350萬元,後續因無法出金,才知上當。
檢警查出,黃女轉入的帳戶是由蔡姓女子所提供,該帳戶另外有其他詐騙被害人也匯入贓款,蔡女在被害人匯入贓款後,再將贓款購買泰達幣後,轉入歹徒指定的電子錢包內,蔡女以此獲得1萬7000元的酬勞,涉犯洗錢罪遭起訴。
刑事部分,一、二審都判蔡女1年徒刑、併科罰金12萬元,民事部分,黃女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向蔡女求償388萬5000元。
一審指出,此案刑事部分已認定,蔡女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後,被害人將8萬5000元匯入蔡女帳戶內,蔡女因此獲利1萬7000元,不過依照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意旨,行為人縱使為同一詐欺集團的成員,若非首腦角色,成員僅需對各自參與的不法行為分擔責任,不能只因是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即認定該名成員,需對該集團的全部不法行為負責。
一審審認,有關黃女面交380萬元給歹徒而被騙部分,無證據證明蔡女有參與分工,難認黃女面交380萬元給歹徒,與蔡女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行騙之間,有何因果關係,判蔡女需賠8萬5000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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